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下达升学指标的;

(二)以升学率或者考试成绩为标准对学校进行排名的;

(三)未定期公布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