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大对中小学校体育设施的投入,确保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