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体育、卫生、编制等行政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参加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