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有证据证明参展方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撤展,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