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假冒的专利标记,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销毁;专利标记张贴、刻录或者附带在产品上的,责令有关当事人清除;专利标记难以清除的,责令有关当事人销毁产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