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安装于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对外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不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破损、脱落,未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