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是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破损、脱落、锈蚀、变色、污浊的,及时修复、清洗、粉刷、更换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