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者捐赠公共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