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者捐赠公共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