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