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在不影响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