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对外合作项目中的通行道路应当避开军事管理区。确实无法避开的,经报军区级军事机关批准后,可在管理区内指定专门的通行路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