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军事禁区是国家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军事设施重点目标;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是根据保护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在禁区外围划定的必须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区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在军事禁区边缘修筑隔离设施、界线标志。隔离设施或者界线标志的设置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