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标志牌设置地点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商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