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变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宾馆、旅社、招待所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以风俗习惯和语言不同为由而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