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帮助少数民族公民接受教育。

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对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高等学校在招收新生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适当照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