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辖有民族乡的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在安排教育经费、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方面,对民族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民族学校的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应当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