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辖有民族乡的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的市、县(市),在安排教育经费、配置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等方面,对民族学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民族学校的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应当优先转为公办教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