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资金和物资、开展科技扶贫、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应当对少数民族提供优惠条件;对少数民族中的贫困户,应当在生产和生活等方面优先给予照顾和救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