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本办法。经营者销售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种禽、种畜、种苗、饲料添加剂、农机具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或者有偿提供农业技术服务,造成农民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