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0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