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