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