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