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进行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