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