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