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