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