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