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