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四条有效本规定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照原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