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其罚款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10000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