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一条已修改为加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使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