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节能规划要求,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