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