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逐步实施。纳入拆除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再进行节能改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