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使用的节能材料、采取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指标,以及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