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公示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和采取的节能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