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对符合国家、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宣传推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经推广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技术和产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