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工业余热利用以及集中供热等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在工程设计中确定能源利用方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