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擅自加入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有权命令其退出、解散;拒不退出、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强行驱散,并对擅自加入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强行带离现场,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