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没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未在本市持续合法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发动、组织本市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