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中心广场、解放北园地区、和平路、滨江道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前款所列地区的范围、路段,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