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复议后,接到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当到受理复议的人民政府填写《撤回集会游行示威复议申请书》;接到人民政府复议许可的决定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到作出复议决定许可书的人民政府填写《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报告书》,并将复议决定许可书送交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