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应当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复议书》,连同主管机关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书一并递交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