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应当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复议书》,连同主管机关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书一并递交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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