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