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
(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