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动态管理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按照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的实施由有关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由规划批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由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