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有效跨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