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三)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